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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3年05月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考人员公告(一)

时间:2013-05-28 17: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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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招考信息:

 

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43号)及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省属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教办电[2013]27号)文件精神,我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应聘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2、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人员,出生日期须在1973年1月1日以后;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生日期须在1968年1月1日以后。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证书。

4、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至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试,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按期毕业并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二、招聘方式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三、招聘步骤

1. 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发布。同时学院也将在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http://www.lnwsxy-edu.com/)发布招聘信息。

2.报名

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网址:http://www.lnwsxy-edu.com/,联系电话:024-89800316,联系人:老师,老师。报名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考生应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达不到2:1的,将削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3.资格审查

学校结合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须按照报考岗位的要求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与学位证书(各学历层次均须提供)、大学外语等级证书、职称证书、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或者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海外归国人员应具有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2013年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交学生证和学校推荐意见书。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如个人条件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随时发现均取消其应聘资格。应聘者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准确信息者,学校将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资格审查的相关事宜及时间将在我校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4.考试考核

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1)笔试

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及基础知识。考场统一设在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2号)。笔试具体事宜将通过学院网站通知。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考生可以登录学院校园网及公开招聘报名系统查询。

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拟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能参加面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面试

面试人员名单、具体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学院网站通知。

面试采取试讲的形式,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岗位实际能力等。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按照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法计算,其权重为5:5。

5.体检和考核

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核人选。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体检合格人员我院将对其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复查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考核和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

6.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辽宁人事考试网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按规定对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院将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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