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后招聘公告 中 共 青 岛 市 委 组 织 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文件
青人社发 〔 2 0 1 3〕3 1号
关于印发 《 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
实施意见 (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
青各单位:
根据 《 关于实施 “ 青岛英才2 1 1计划”加快推进 “ 百万
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 ( 青办发 〔 2 0 1 2〕1 9号)有关要
求,现将 《 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 ( 试行)》
— 1 —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2 0 1 3年8月1日
— 2 —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 ( 试行)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实
施 “ 青岛英才2 1 1计划”加快推进 “ 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
意见》 ( 青办发 〔 2 0 1 2〕1 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
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 含中央、省驻
青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以及站内博士后研究人员
( 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出站留青工作或留青创业的博士后
人员。
二、建站和科研资助
( 一)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于2 0 1 2年1 1月5
日以后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不含
分站,下同) ,在开展相应工作后,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3 0
万元建站资助。
设站单位应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做好招收、培养博士后
人员和科研等工作。建站资助由设站单位凭国家博士后管理
— 3 —部门设站批复、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
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申领。
( 二)对2 0 1 2年1 1月5日以后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
并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每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每年给予5万元科研资助;当年度未招收博士后人
员进站的,不予发放科研资助。
科研资助由市人社局定期发放,设站单位凭博士后人员
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申领。
三、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和奖励
( 一)对2 0 1 2年1 1月5日以后新进站的承担具有创新
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
元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由设站单位凭博士后人员
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申领。
( 二)自2 0 1 2年1 1月5日起,在站博士后人员开展应
用项目研究,五年内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
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考核评估,给予博士后人员相
应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1 0万元、2 0万元和3 0万元
三档,由博士后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市人社局定期
办理。
四、合作导师资助和奖励
( 一)自2 0 1 2年1 1月5日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
— 4 —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 ( 不含在职人员) ,
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申领时,须提供合作导
师身份证和博士后人员身份证、进站手续、中期评估报告及
博士毕业证、学位证等。
( 二)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青岛市行政区域
内运用研究项目或成果创业 ( 指不与创办企业之外的任何单
位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以下简称留青创业)的,再给予合
作导师5万元奖励。申领时,须提供合作导师身份证,留青
创业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出站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
年的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市人社局定期发放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资助和奖励,由
博士后人员招收单位申领。
五、博士后人员生活、安家补贴
( 一)为在站的博士后人员 ( 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
站人员)发放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由设站单位定期
统一申领,自2 0 1 2年1 1月5日起计算,按实际在站月数发
放。申领时须提供博士后人员博士毕业证、学位证、身份
证、进站手续,在站博士后人员花名册等。
( 二)给予2 0 1 2年1 1月5日后出站并选择留在青岛市
行政区域内工作 ( 以下简称留青工作,不含入站前已在青在
职人员)的博士后人员1 0万元安家补贴。在留青实际工作
满六个月后,本人持以下材料申领:与工作单位订立的三年
— 5 —及以上期限劳动 ( 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对账单,工作单位
出具的本人工作表现证明,博士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
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等。经审查,两年内分期发放,第一
年6万元,第二年4万元。
给予2 0 1 2年1 1月5日后出站并留青创业的博士后人员
2 0万元安家补贴。创办企业实际运行六个月后,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博士后人员
身份证和出站手续等相关材料申领。经考察确认,两年内分
期发放,第一年1 2万元,第二年8万元。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青工作或创业,配偶不随同来青
( 指户籍在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两年内每月给予5 0 0
元的两地分居生活补贴。两地分居生活补贴定期发放,领取
时,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等。
六、住房及补贴
为在站博士后人员 ( 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
免租金提供博士后公寓或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自2 0 1 2年1 1月5日起按实际住 ( 租)房月数
计算。
( 一)设站单位自行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公寓且单套建筑
面积达到7 5平方米的,住房补贴发给设站单位,不再向博
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人员应当服从单位住房安排。住房补
贴由设站单位凭申请表、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博士后公寓
— 6 —分配使用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申领。住房补贴由单位统一管
理,用于博士后公寓的维护、修缮、管理等,不得挪作
他用。
( 二)设站单位不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公寓,或提供的
公寓单套建筑面积达不到7 5平方米的,博士后人员可自行
租房,住房补贴发给博士后人员,由设站单位凭以下材料统
一办理:设站单位出具的无公寓或虽提供公寓但未达规定标
准的证明、领取住房补贴博士后人员花名册、博士后人员进
站手续、租房协议等。
( 三)博士后人员出站后进驻科技孵化器创业的,按照
《 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
干政策》( 青政字 〔 2 0 1 2〕7 6号,以下简称 《 孵化器若干政
策》)有关规定,可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三年,免租期间自
愿选择不租住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住房补贴,定期发放。
由本人凭身份证、出站手续、进驻科技孵化器工作证明、科
技孵化器管理部门出具的不租住人才公寓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领。
七、创业资助
( 一)对2 0 1 2年1 1月5日以后出站留青创业的,在创
办企业实际运行六个月后,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经
考察评估,给予创业资助。资助额度分为5 0万元、1 0 0万
元、1 5 0万元三档。创业资助分三年给付,每年须审查创业
— 7 —项目进度,逐年发放资助额度的4 0%、3 0%、3 0%。创业
资助定期发放,办理时,博士后人员须提供出站手续、身份
证、创办企业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
险缴费花名册等。
按照 《 孵化器若干政策》规定,经审查,为留青创业者
提供市人才孵化器作为工作场所,三年内免除租金。
对留青创业者给予银行贷款当年利息额5 0%的贷款贴
息,贴息总额不超过3 0万元。银行贷款贴息定期办理,申
请者须提供创办企业申请、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
( 二)博士后人员留青创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
型中小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先列为科技部门重
点服务对象,鼓励支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
荐申报各类科技奖项;优先推荐参加各类高层次人才的
评选。
八、管理和监督
( 一)市人社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 二)设站单位应严格遵守博士后工作有关管理规定,
积极开展工作,提高质量,规范管理。每年要按规定向市人
社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博士后人员招
收计划、研究方向及应用研究项目设置情况。
— 8 —( 三)市人社局负责受理设站单位和博士后人员的相关
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和标准发放相关资
金。对涉及应用研究项目、成果转化和博士后人员自主创业
等需考察评估的申请事项,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四)按照本实施意见发放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
后科研工作站及设站单位的各项优惠扶持资金是专项资金,
各单位要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截留、挤
占、挪用。
( 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连续两年
不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经督促整改无效
的,终止其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管
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以及设站两年以上仍未开展博士后人员
招收工作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直至撤销设
站资格。
( 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
研工作站及设站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发放的优
惠扶持资金外,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
扶持政策:
1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 .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 9 —3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
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
( 一)本实施意见所列优惠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人才优
惠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 二)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
项资金中列支,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 0 1 3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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