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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03 08:00:53
第十二条 承担所在单位适量的教学工作,参与做好本学科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根据岗位性质、任务及目标,制定关于教学科研工作量、科研项目、论文、学术专著、社会服务等具体要求的岗位目标责任书,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五、聘期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教师岗位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三年,首聘期满考核不合格或两个聘期内不能被学校聘任为副教授及以上职务者不再续聘。
第十五条 科研教师岗位聘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应聘学校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的副教授、教授岗位:
1.聘期考核合格;
2.有一年以上海外学习、研究经历;
3.来校后的工作业绩符合学校教授、副教授岗位招聘条件。
第十六条 科研教师岗位第一个聘任期满未聘任到相应岗位,在第二个聘期内可再进行一次应聘。
第十七条 科研教师岗位被学校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学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纳入相应教师系列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员、副研究员可以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助理研究员必须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站期间按照博士后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履行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
六、岗位待遇
第十九条 新进人员根据所聘任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工资由学校承担,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或课题组承担。对年度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员,学校每年按相应岗位增发50%的岗位津贴,学校不再解决安家费、住房货币化补贴、租房补贴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的实验办公用房由设岗单位解决,且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人才引进类专项。
七、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大学师资博士后暂行管理办法》(山大人字[2007]43号)同时废止;《山东大学新进教师招聘办法》(山大人字〔2013〕3号)、《山东大学招聘教师研究员、副研究员聘任暂行规定》(山大人字〔2012〕136号)等相关文件的各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按上述文件规定签订的聘期内的聘用合同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人员招聘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三:《应聘山东大学青岛校区科研教师岗位人员申请表》
人事部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