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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11 08:01:10
山东大学新进教师招聘办法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进一步规范新进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新进教师招聘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统筹规划,明确岗位目标及刚性任务,强化以杰出学者为中心的团队建设和责任主体归队意识;提高新聘教师质量,注重教师发展路径引导;采取用人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教学科研创新能力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设岗。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以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为宗旨,打造一流师资队伍,构筑优势学科平台。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保障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及新兴交叉学科的用人需要,统筹考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有计划地选聘教师。
(三)程序规范,聘用管理。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聘用的原则,加强对拟聘教师的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发展潜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与考察,确保新进教师质量;签订聘用合同,实施聘期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
三、新进教师类型
(一)新进教师岗位类型分为教学科研型、教学型、科研型。每种类型聘任条件由设岗单位根据人文社科、理、工、医及临床医学等不同学科分别在教学时数、项目层次及经费、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提出明确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发布。
(二)设岗单位新进教师中,各类杰出人才、外籍教师、海外博士后、海外博士等应超过1/2,国内博士后出站人员、师资博士后人员应不超过1/2。
四、招聘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严谨的学术态度、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服从聘用单位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缘结构及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者或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知名大学国际一流学科取得博士学位者。
2.国内博士各学历学位教育阶段均为“ 985工程”高校毕业,且必须有二个高校或高水平科研机构校园经历,或一年以上的海外留学经历。
3.学科排名前列的国内著名高校博士毕业生。
(三)原则上,博士生年龄不超过32周岁,博士后出站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应聘副研究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应聘研究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长学制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四)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五)各类杰出人才的招聘条件参见当年度相应招聘启事。
五、招聘程序
(一)岗位提出
各单位统筹学科发展和岗位设置,按需设岗,明确岗位责任,于每年度的11月下旬,将下一年度的新进教师岗位需求及岗位职责报人事部。
(二)公开招聘
人事部根据设岗原则,结合岗位现状和学科规划,制定学校下一年度教师招聘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于每年12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个人申请
应聘者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直接递交材料等方式分别向人事部和招聘单位提出应聘申请,提交《应聘山东大学教师岗位人员申请表》(人事部人事调配科常用表格下载),面试时需提交该学科三位学术专家推荐信及相关应聘材料的原件。
(四)材料初审
单位成立由党政负责人组成的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复核后将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材料推荐给基层学术委员会。
(五)教授主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托相关专业的校外两名教授进行学术主审,主审教授主要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发展潜能做出评价,填写《山东大学招聘教师主审教授意见表》(人事部人事调配科常用表格下载)。
(六)应聘人员面试答辩
人事部于每年3月、5月、9月、11月的最后一周定期组织召开人才引进和招聘教师学术评价会议,会议由部分学部与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应聘人员进行试讲和答辩,全面考察应聘者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团队协作精神,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七)推荐候选人
人事部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招聘单位,单位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价小组的学术评价结果,结合新进教师岗位招聘计划,形成推荐候选人的招聘意见,报人事部。
(八)确定拟聘人选
人事部召开部务会,以学术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照招聘岗位要求,对单位推荐候选人进行审批,确定拟聘人选并反馈给招聘单位。
(九)公示人选
人事部通知招聘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将拟聘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由单位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部。
(十)办理聘用
单位通知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填写《山东大学新聘教师岗位人员审批表》(人事部人事调配科常用表格下载)报人事部。人事部组织拟聘人选到校医院体检,体检结果符合《山东大学新聘教职工体检标准(试行)》者,由人事部按规定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各类杰出学者、特别研究员、副研究员的招聘程序按相应规定执行。
六、聘期管理
(一)第一个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聘期内考核合格并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与学校签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二)聘期内考核合格且已达到所在单位当年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确因晋升职数限制未能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经双向选择可与学校续签第二个聘用合同,聘期为3年;对未达到所在单位当年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者,不再续聘;
(三)二个聘期(6年)结束后仍未能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国内博士毕业生以师资博士后身份进入相关博士后流动站进行博士后培养,培养期限为2年,聘期内完成博士后阶段的科研任务,出站考核优秀,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可按照接收新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通过各类人才计划引进和通过特别研究员、副研究员评审新进的教学科研人员,按学校相应规定进行聘期管理。
七、聘期待遇
(一)学校每年从当年新入校的专任教师中选拔一批培养对象,以科研项目立项形式为培养对象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资助,资助类别与额度详见《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
(二)学校给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0-20万元的住房货币补贴。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教师,学校可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
(四)引进的学术骨干、齐鲁青年学者以及国家、省级等各类杰出人才详见相关引进人才政策待遇。
八、经费列支渠道
(一)新进教师的薪酬、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住房货币补贴、租房补贴由学校承担。入校时被学校聘为特别研究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型、教学型、人文社科类科研型的讲师,其岗位津贴第一个聘期内由设岗单位自行承担,一个聘期结束后按3:7比例由学校和单位分担。理工医类科研型教师入校后岗位津贴全部由设岗单位或科研团队自行承担。
(二)PI聘任制团队的薪酬、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承担,岗位津贴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量及考核结果由团队自行承担。
九、有关说明
少数国内无博士点或博士点稀少的专业,可招聘硕士学位教师,但是不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其待遇参照同类同级事业编制教师执行。第一个聘期(3年)期满,考核优秀并考取博士研究生后,学校可与其签订续聘合同;第二个聘期(5年)期满,考核优秀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参加当年度的事业编制教师招聘,招聘时可优先考虑。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十一、自本办法施行起,《山东大学教师招聘办法》(山大人字[2008]31号)停止使用。
山东大学招聘教师研究员、副研究员聘任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山东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战略规划(2011-2020)》(即《攀越计划》),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流人才队伍,根据学校人才队伍现状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决定针对部分学术背景好、发展潜力大、没有承担课题和教学工作但科研成果突出的招聘教师,通过研究员、副研究员聘任的方式,促进其快速成长,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进程。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者,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内知名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从事两年及以上专职博士后研究且出站者,或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知名大学国际一流学科取得博士学位者;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严谨的学术态度、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研究方向明确,已展示出很强的研究能力,发展潜力巨大,符合我校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者;
(三)近五年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应聘学院相应职务人员成果要求的两倍;
(四)应聘副研究员职务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应聘研究员职务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聘任程序
(一)应聘者向所应聘单位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后将应聘者材料报人事部;
(二)人事部报主管校领导审核,依据聘任条件决定是否启动聘任程序;
(三)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启动聘任程序的应聘者应向学院(中心、所)学术委员会汇报近期的研究重点、已取得的成就,今后的研究规划和预期目标,并就有关问题参加答辩。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应聘者进行评审,同意票达到2/3及以上的可作为候选人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部;
(四)人事部将候选人的代表性成果送校外三位同行专家评审;
(五)获得二位及以上评审专家认可的候选人,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同意票达到学校学术委员会参会委员2/3及以上者方为通过;
(六)校长聘任。
(七)对于学校急需人才,经校长提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亦可直接对应聘者进行评审。
三、相关待遇
(一)聘期内,受聘人对外可以“研究员”名义进行学术活动;
(二)学校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提供工资及其他福利等待遇;
(三)聘任研究员职务者来校后参照教授相关工资待遇确定,聘任副研究员职务者来校后参照副教授相关工资待遇确定;
(四)受聘人所在单位根据其来校后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综合业绩发放岗位津贴;
(五)受聘人入校后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青年教师科研自主创新基金评审。
四、聘期管理
(一)聘期五年,聘期内占用所在单位高级职务岗位,聘期内可依据来校后的取得的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申报学校统一的教授职务聘任。
(二)研究员、副研究员聘期内取得的教学科研业绩,不得低于学院相应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三)聘期期满后,研究员、副研究员聘期内教学科研业绩未达到学院相应教授职务任职条件者,学校不再续聘。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招聘教师特别评审的各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