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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8 13:24:19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公 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省教育考试院对2013年1月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 0571-88907593,134567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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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考证号  | 
 课程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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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91222200330  | 
 小学语文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的位置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