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10 14:39:51
1、采取原有报名方式的地州市在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将本地区下半年各项考试费交自治区自考办,最后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
户名: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区自考办)
账号:651100851012015000754
开户行:交行乌市分行二道桥支行。
2、设立网上报名现场缴费的地区,请于9月19日18:00前将考试费用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上缴当地财政,9月25日前进行网报业务对账,并与自治区自考办财务室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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