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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2011年公务员考试招考简章(三)

时间:2011-03-22 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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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表。其他人员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须在2011年3月27日之前取得)、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在职人员还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介绍信,但经招考部门同意,也可在体检和考察前提供。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招考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全市各级机关(单位)的集中资格审查时间暂定为5月24日(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报考市直机关(不含公安系统)和省垂直管理系统市以下机关(单位)的资格审查地点为济南人才市场(经十路22399号)2楼,报考济南高新区、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单位)的资格审查地点由济南高新区及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招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1年7月31日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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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这次笔试,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评分标准。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笔试时间为4月24日。

上午 9:00 - 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 - 16:30   申论

具体考点、考场,在准考证上注明。笔试结束后,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笔试成绩设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登录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jnhrss.gov.cn)查询。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笔试需要加试公安专业科目《公安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按规定比例计入报考人员笔试成绩。

    报考济南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翻译职位的,需参加外语专业能力测试,测试成绩按规定比例计入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面试

全市各级机关面试开始时间为6月17日,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

面试试题统一命制。招考职位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规定。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招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考职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面试后需参加体能素质测评。

四、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职位空缺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一)体检

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二)考察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相关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

市直单位从选调生中考取的拟录用人员,由用人部门根据体检、考察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被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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