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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分析模拟卷及参考答案-------环境保护(一)

时间:2010-08-16 17: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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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O分钟。满分100分。
  2.第一题、第四题,所有考生都必须作答。第二题仅限报考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第三题仅限报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未按上述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3.请在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报考部门、填涂准考证号。考生应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作答,未在指定位置作答的,不得分。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该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近期国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先是内蒙古赤峰市的自来水污染事件,紧接着湖南浏阳的镉污染事件又成为媒体讨论的热点,2009年8月4日的《人民日报》又披露了黑龙江哈药总厂多年挥之不去的“药厂怪味”事件,这些重大污染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我国环境现状已到了危险的l临界点。
  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高度重视环境与治污问题,2009年7月25口至28口,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省调研时,专门视察了滇池治理。2009年8月7日,温家宝总理赴江苏视察,一下飞机即前往太湖实地考察污染治理的情况,并在船上召开会议听取汇报。
  有了党和国家圾高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接下来是如何将治理环境污染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问题。过去一些年治污的教训已经证明,所谓的“环保风暴”、“铁腕治污”、“环境一票否决制度”等“人治”色彩浓厚的运动式做法,并不能使环境得到持续有效的治理。淮河巨资治污打水漂就是这方面最深刻的反面教材。风暴总会过去,治污必须走上合理的法治化的常态机制,而这一运作良好的机制的形成,则需要打破长久以来在环保领域的行政垄断。
  首先是环保的司法领域。众所周知,环保领域执法难的问题一直尤为突出,很多时候我们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而是法律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一度被热捧的一些地方实行的“环境一票否决制”,其实际不是什么行政新规,我们的环保法律里早有明确规定,1989年1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囤环境保护法》和2003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圈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要求:先环评,后开工;先治污,再生产。只不过这样的法律没有被当回事而已。
  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的超越性,只有法律的权威超越于行政权力之上,它才能得到有效施行。而在我们的环保司法领域,普遍存在行政权力垄断司法和监督缺位的问题。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污染大气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但这样的规定,就像亲娘打自己的孩子一样,多半是吓唬,不会动真格的。更有甚者,就像此次湖南溆浦县环保局暴露出的问题一样,环保执法成了一些工作人员实现其利益的工具,缺乏监管使得公共权力私人化,这样的机构还可能公正执法、制止企业排污吗?
  其次,要打破环保产业的行政垄断。日前我国环境投入基本上由政府承担,环保产业的行政垄断程度很高。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最有条件实现市场化、社会化的领域,也由市政部门所垄断。管理干部吃皇粮,设备维修运行费用吃补贴。环保公司大多是各级环保局办的,它们在本局管辖的范围内承接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业务。这样的行政垄断也成为腐败的温床,数以十亿计的治污投入见不到效果也就不足为奇了。“环保腐败”事实上已经成为当今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原因。
  另外,环保必须对公众和民间组织开放。环境保护是公益事业,其根本动力来源于公众。在一些环保做得很好的发达国家,来自民间社会的各种公益组织、基金会、慈善机构等都十分发达,是环保运动的主要推动力量。而在我国,公众的环保参与程度很低,政府负担过重。一方面是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每年有数以万计、十万计的环保投诉要处理,另一方面环境诉讼案件十分罕见。行政的垄断使得各类民间环保力量受到了种种限制,造成了我国公民的环保行动能力极其有限。更严重的是,在这些健康的民间环保力量的表达受限之后,环保群 体性事件自然会取而代之,近年来的一些重大的“环境群 体性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当然,这方面目前也有了一些可喜的进步。近日,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已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正本才能清源,身净才能治污。一个真正有效的环保机制需要打破旧有的行政垄断,需要我们在不断的制度改革中探索。
  2.在2009年9月18日举行的“2009环保基层论坛”上,陕西凤翔儿童血铅事件屡屡被参会专家和来自基层的环保局长们提及。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佑海总结说,近期发生的污染事件都有这样一些共性:肇事的污染企业大多是当地招商引资的项目和纳税大户;多在距离居民点或者水源地很近的地方建厂开工;即使不断有群众反映因污染致病的问题,但相关部门却总能给出“环评合格”的结论,环保部门也因此频遭公众质疑。一些来自基层的环保局长也表示工作中最大的困难就是如何对这样的纳税大户说“不”。
  统计显示,进入“十一五”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仅2008年中央投资支持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资金就达34亿元。近两年来,在中央投资的带动下,环保能力建设资金超过150亿元。这样的投资力度已经改变了过去基层环保部门“废气靠闻、废水靠看、噪声靠听、废渣靠摸”的落后现象,但2009年以来,基层环保部门却多次有不作为的负面新闻曝出。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认为,在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环保的背景下,基层环保部门亟待突围,要敢于站出来为生态环境质量说话。
  3.2009年5月份,江苏省仪征市环保局前任党组书记侯宜中一夜成名。一篇题为“环保局前党组书记4年来举报当地污染企业未果”的文章把已经退休的侯宜中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说,侯宜中的遭遇折射了基层环保工作者的尴尬,一些环保部门确实对当地污染企业无能为力;也有人说,侯宜中是在炒作自己,甚至还有人爆料说,侯宜中举报的那家污染企业,跟他本人有密切关系。
  侯宜中说,他本人并不在乎外界的评价,但他确实希望通过曝光他个人的经历,解决当地的污染问题,也希望能让社会了解到基层环保部门在夹缝中生存的境遇。
  环保部门与当地污染企业的矛盾,被侯宜中比喻成猫和老鼠的关系。他说,在这场猫和老鼠的对决中,鼠肥,猫瘦。鼠,往往是地方GDP的贡献者,有地方首长撑腰,而猫是地方首长任命的,要为GDP服务、让路。
  再有,目前国家相关的标准缺失,面对老鼠的横行乱窜,猫也无能为力。侯宜中所举报的那家企业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那个企业排放的废气已经影响了一个城市的空气质量,但由于国家对其排放的特殊气体没有相关的排放标准,导致这个已被千夫所指了5年的企业始终没有接受过环保的处罚。
  环保专家蒋高明撰文说,由于口前我国对违法排污的处罚过轻,致使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样一来,基层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的企业防不胜防。蒋高明说,当前,许多企业在无法依靠技术进步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只能朝两个方面挖潜,一是工资,二是环保。
  以水泥和纺织业为例,要达到起码的环保要求,每吨水泥需要增加8元成本,占水泥出厂价的5%;纺织业排放的废水如果要处理,每吨需花费1.2元至1.8元,增加成本5%。而绝大多数制造行业都没有太丰厚的利润,只有在环保处理费上“做文章”,要么偷排,要么修改数据。环保部门要查清楚一起偷排案的成本,大概是其所能处罚污染企业的款额的数十倍。所以通常面临企业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显得势单力薄。
  四川省广元市环保局的张厚美遇到的问题则是,基层环保人员偏低的素质与国家对环保的日益重视不匹配。他说,在广元当地,“5•12”大地震后,国家加大了对地震灾区环境监管能力的投入,投资额高达1610万元,有很多设备都是国外最新的产品,需要有较高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的人员才能操作,但是最近10年内,当地的监测站都没有进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环保部门只好从当地大学聘用大学生负责操作这些精密的仪器。
  难以和GDP抗衡,相关法律偏软,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使得基层环保部门只能在夹缝中生存。如果说,上述难题是让基层环保人员身陷矛盾的客观现实外,那么还有一些问题则是基层环保人员的主观不作为。
  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主任熊跃辉就碰到过这样的情况,他说,有些地方环境执法人员名为现场检查,实则浮于表面上,不去车间、不看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有的甚至连现场也不去,仅仅打个电话问一问,或见了企业老板嘱咐几句。
  他说,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的工作者,身为执法者,却包庇纵容违法企业,与之沆瀣一气,通风报信,帮助其应付上级部门的现场检查。有时候,国家调查组去地方进行暗查,往往都有当地环保部门的车辆跟踪,调查组每到一个企业,通风报信的电话早就到了。这些现象导致许多环境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与处理,降低了现场执法的效果。
  4.基层环保干部问流传这样的说法,“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意思是,敢对污染企业说“不”的环保干部,一般都干不长,干得长的往往不敢说。但环保部应急中心的刘湘梅处长却告诫基层的环保干部,一旦出了污染事故,环保部门的干部肯定是脱不了干系的。
  刘湘梅说,近期他们对28件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问责情况进行了统计,28个案件处理了330名相关责任人,其中环保部门被处理57名,占17.3%。
  分析被问责的理由,刘湘梅认为,环保部门确实存在管理疏漏,有的是环评审批出了问题,有的是环保治理设施验收出TH题,还有的是执法不严。她说,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09年发生在山东临沂的两起砷污染的案件,第二起案件距离第一起发生还不到100天。
  刘湘梅所在的部门是环保部专门处理各类突发环境事故的机构,她认为,突发污染事故是可控的,关键就看环保部门如何监管。她说,在污染监管领域有这么一个法则,如果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它就有可能发生30起突发事件;如果发生了30起突发事件,就有可能造成3起重特大事件。
  尽管基层环保部门面临种种客观制约,但识别污染隐患应该是环保部门的看家本领。刘湘梅说,目前我国基层环保部门的监管还比较粗放,往往发现不了存在的隐患,在加强内功方面,环保部门还有待提高。
  环保部环评司副司长赵维钧也认为,基层环保部门在环评领域也有需要提升的地方。赵维钧用最近监察部在河南登封查处的一个案例来警示基层环保人员。
  一个已经在2003年就被要求停止建设的发电项12最近却在河南登封建成投产,准备发电了。在报批发电时,被有关部门挡住了,对这类违规建设的项目,国家的态度非常坚决,即便已经建成,也要拆除。监察部很快介入,要严肃处理给这个项口开绿灯的官员。赵维钧说,在这个案例中,各级环保部门都没有被问责,因为从省到市的环保部门都曾,无数次发文叫停过这个项目,只是最终拗不过地方政府。
  虽然环保部门脱了干系,但赵维钧认为,环保部门的行动力度不够。他说,在这个过程中,光登封市环保局就发了9次叫停令,这说明,过去几年间,地方环保部门很清楚这个违规项目在明目张胆地建设。叫停令不起作用,环保部门还应该运用其他智慧,或其他执法手段。
  有专家建议,除了加强基层环保人员的内功外,还应该适时修改现有的环境法律,让基层环保人员的腰杆更硬。
  孙佑海是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在立法机构工作多年,他介绍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实施至今已经20年,已经显示出诸多不足,社会各界要求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十分强烈,其中呼吁最多的是:要强化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约束。
  孙佑海介绍说,目前的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说明如何负责、如何追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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