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库 ★ 
 ★ 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 
系列重要讲话 “十三五”规划 政府工作报告 中央一号文件 十八大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毛泽东思想 宪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诉讼法 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物权法 人文常识 科技常识 常识判断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历史常识 逻辑判断 片段阅读 数学运算 图形推理 病句判断 选词填空 主旨概括 资料分析 时事政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第三章 行 政 法(一)

时间:2011-09-29 13:26:27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第三章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它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也可分解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例如,在税收关系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第三,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第二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在中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①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做出的;②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③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④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抽象行政行为有两个特点:①具有普遍效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②具有往后效力。即它只适用于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③具有不可诉性。就目前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而它具有行政诉讼上的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必然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主要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与此相对应的是四种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具体行政行为也有两个特点:①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②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尔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

 

2.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大量的行政行为属于这一类。例如,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等。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为。例如,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申请,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我国的某些奖励亦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否则,当事人即便符合奖励条件,行政机关也不作奖励;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等亦属此类。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但是,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故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规定一种行为的幅度。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故称自由裁量行为,如行政主体在法定的罚款幅度之内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三、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性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因为行政许可既包含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赋予,又包含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义务的免除。

 

第二,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持枪、捕捞、开业、采矿、建房等,而非给予相对人某种身份,也不是给相对人一次性的利益。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特点是行政行为的作出须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行政许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起始。

 

第四,行政许可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

 

四、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可分七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系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的规定,我国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共有三类,即:①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③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五、行政强制

&n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