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库 ★ 
 ★ 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 
系列重要讲话 “十三五”规划 政府工作报告 中央一号文件 十八大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毛泽东思想 宪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诉讼法 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物权法 人文常识 科技常识 常识判断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历史常识 逻辑判断 片段阅读 数学运算 图形推理 病句判断 选词填空 主旨概括 资料分析 时事政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第三章 行 政 法(二)

时间:2011-09-29 13:26:27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bsp;

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

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它可以分为对人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如冻结存款)两大基本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表现为各种强制手段,这些手段目前都取决于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为常用的行政强制手段有:(1)行政强制检查;(2)行政查封、扣押和冻结;(3)强行留置与盘问;(4)强制传唤与讯问;(5)强行约束;(6)强制带离;(7)强制履行;(8)强制戒毒;(9)隔离治疗;(10)收容教育;(11)收容遣送;(12)劳动教养等。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两大类。直接强制执行又可分为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指执行罚。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表现为两个依据,即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有关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既有法律依据又有事实依据,缺一不可。

 

无论是行政机关自身执行还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程序大致可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执行案的受理和审查;第二,通知相对人限期履行;第三,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具有六大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授权的条件下才可以被纳入处理对象范围;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以抽象行政行为为附带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有下列几项:(1)合法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及时原则。(4)便民原则。

 

 

第四节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客体。第二,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第三,行政诉讼以司法机关为主持人和裁判组织。第四,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以行政主体为被告。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类:一类是不仅为行政诉讼法,同时也为其他诉讼法所共有的原则,我们称之为“诉讼法普遍原则”。

 

这些原则有: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适用法律平等原则;④公开审理原则;⑤回避原则;⑥辩论原则;⑦二审终审制原则。

 

另一类是只为行政诉讼法所独有的原则,它不适用于其他诉讼法,我们称之为“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①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②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限制原则;⑥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首页 上页 1 2 下页 尾页 2/2/2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公务员考试省级导航 ★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公务员考试成绩快速提升技巧 公务员考试行测电子教材
 ★ 公务员考试信息汇总 ★ 
 ★ 公务员考试试题汇总 ★ 
 ★ 省市县导航及其他考试 ★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