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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四章会计凭证(二)

时间:2013-03-24 19: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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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清晰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记录要真实。原始凭证上填制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是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匡算数或估计数填入,不得涂改、挖补。

  2、内容要完整。原始凭证中应该填写的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可缺漏;名称要写全,不要简化;品名和用途要填写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签名和盖章必须齐全。

  3、手续要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总之,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4、填制要及时。所有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或完成时,必须及时填写原始凭证,做到不拖延、不积压,不事后补填,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核。

  5、编号要连续。原始凭证要顺序连续或分类编号,在填制时要按照编号的顺序使用,跳号的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管,不得撕毁。

  6、书写要规范。原始凭证中的文字、数字的书写都要清晰、工整、规范,做到字迹端正、易于辨认,不草、不乱、不造字。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复写的凭证要不串行、不串格,不模糊,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数字和货币符号的书写要符合下列要求:

  (1)数字要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特别是在要连写几个“0”时,也一定要单个的写,不能将几个“0”连在一起一笔写完。数字排列要整齐,数字之间的空隔要均匀,不宜过大。此外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还应有高度的标准,一般要求数字的高度占凭证横格的1/2为宜。书写时还要注意紧靠横格底线,使上方能有一定的空位,以便需要进行更正时可以再次书写。

  (2)阿拉伯数字前面应该书写货币币种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写有货币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在发货票等须填写大写金额数字的原始凭证上,如果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应当加填货币名称,然后在其后紧接着填写大写金额数字,货币名称和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3)汉字填写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玖、拾、伯、仟、万、亿等,应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填写,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应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大写金额中可以只有一个“零”;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为“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为了正确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财务部门对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和核对,保证核算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只有经过审查无误的凭证,方可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的依据。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会计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性和真实性。这种审查是以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查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法乱纪现象,有无不讲经济效益、违反计划和标准的要求等等。对于不合理、不合法及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应拒绝受理。如发现伪造或涂改凭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除拒绝办理外,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提请严肃处理。

  2、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审查所用的凭证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其次审查凭证上的数字是否完整,大、小写是否一致;最后审查凭证上数字和文字是否有涂改、污损等不符合规定之处。如果通过审查发现凭证不符合上述要求,那么凭证本身就失去作为记账依据的资格,会计部门应把那些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退还给原编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要求重新补办手续。

  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很细致而且十分严肃的工作。要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会计人员应该做到精通会计业务;熟悉有关的政策、法令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深入的了解;同时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维护国家法令、制度和本单位财务管理的高度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才能在审核原始凭证时正确掌握标准,及时发现问题。

  原始凭证经过审核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账簿;并对于手续不完备、内容记载不全或数字计算不正确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有关经办部门或人员补办手续或更正;对于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及时揭露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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