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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时间:2013-05-15 19: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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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应保证存款人对资金的自主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委托人垫付资金。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例如,¥107 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例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注意:变造票据上签章属于伪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 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l)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存款人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 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独立合算的单位。 
2.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后才能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三)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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