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15 19:38:11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保证的格式
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
记载事项 |
记载内容 |
绝对记载事项 |
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被保证人名称。如果未记载该事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2)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
(3)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 |
不得记载事项 |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五、汇兑
(一)汇兑分类
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申请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2)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