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卷(三)(二)

时间:2011-01-12 11: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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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条件。
  
参考答案: 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有:(1)回赎。如果出典人行使回赎权而回赎典物,则典权消灭。如果出典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典物,则典权亦归于消灭,典物的所有权由典权人取得。(2)找贴。找贴是指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出典人表示将典物出卖于典权人的,由典权人按典物的时价,将原典价抵销卖价的一部分,然后由典权人支付差额的制度。(3)留买、作绝、别卖。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如果典权人表示留买的,则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归于消灭;如果典权中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的,则出典人在期限届满不回赎的,典权归于消灭;如果典权中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的条款者,典权因典权人将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消灭。     答案解析:
4、简述典权的特殊消灭原因。
  
参考答案: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2)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①留置占有的留置物。②收取留置物的孳息。③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④请求返还必要费用。⑤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⑥留置物的保管义务。⑦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⑧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答案解析:
5、简述留置权的效力。
  
论述题
(共1题,共10分)
参考答案: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7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可以是有效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民事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无效民事行为并非不发生任何后果。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不得履行。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履行效力,当事人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2)返还财产。无效民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当事人应将依该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因无效民事行为的实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答案解析:
1、试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案例题
(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参考答案: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再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
1、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2004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并导致了黄某的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邵军所立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承包合同办理。也就是说,承包权本身是不能继承的。刘玉兰如要继续承包果园,必须与村里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因此,本案中邵军在其遗嘱中处分承包权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2)《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因此,本案中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其遗产份额,应从其遗产中扣除胎儿的份额后,再由继承人继承。但应注意的是,胎儿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其保留遗产份额是对被继承人子女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此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仍按遗嘱中确定的份额来继承。     答案解析:
2、邵军为某村村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红抚养长大。因其家中贫穷,姐姐邵红一直没有结婚,二人相依为命。1997年,姐姐把多年积攒的钱拿出来让邵军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果园收益不错,年逾40的邵军才与邻村女青年刘玉兰结婚,但二人一直没有孩子。2003年以来,邵军经常感到胃部剧痛,预感不久于人世,遂瞒着家人去公证机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存款3万元在其死后由姐姐邵红继承,作为多年养育的报答,而未到期的果园承包权和家中其他财物由妻子继承。2004年12月,邵军因胃痛被刘玉兰送入医院,已是胃癌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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