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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中国法制史标准预测试卷(一)(十)
时间:2011-02-25 15: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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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六篇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正律、杂律和减律。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四篇。所谓盗,据《苟子·修身》:“窃货曰盗”,即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所谓贼,“害良日贼”,即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及危害政权等的犯罪行为。可见,对统治者来说,首要惩治的是侵犯其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对这两类犯罪行为的制裁非常严厉。《囚法》、《捕法》规定与辑捕有关的犯罪。第二部分杂律,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轻狡,即盗窃官府符玺或议论国家法令的政治狡诡行为;越城,即翻越城池或偷渡关津的行为;博戏,即赌博诈欺行为;借假不廉,即贪污贿赂行为;淫侈,即奢侈淫靡;逾制,即违反法律规定,享用不应享有的特权或器物服饰等僭越行为。第三部分减律即《具法》,“具其增减”,即根据不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加刑或减刑的规定,主要是刑罚适用原则的有关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名例律》部分及今天刑法的“总则”部分。(2)历史地位与影响《法经》被誉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它所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典的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从封建统治者的角度出发,《法经》把侵犯官私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作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并将其列为篇首,充分体现封建法律制度的本质,成为后世封建律典奉行的指导原则。其次,贯穿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专制政权,《法经》不惜动用最残酷的肉刑、死刑、族刑、连坐等刑罚手段,并创立以青论或思想治罪的先例.这些做法许多为后世所继承。这一原则的确立在当时固然有乱世推行变法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出封建专制政权是建立于残酷的刑事镇压的基础之上的。再次,编纂体例与编纂思想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一方面,《法经》本身篇章结构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具有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从《法经》的编纂思想来看,具有明显的刑事性,即通过立法打击危害政权及社会的行为来维护统治,这种刑事性立法的特色成为日后各朝代主要的立法思路,对中华法系以刑为主特色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2、试述《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历史意义。 参考答案: (1)政治制度首先,太平天国在政治上仍采用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并政教合一。其次,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分为省、郡、县三级。再次,太平天罔重视各级职官的选拔与任用,为此还创建了基层官员的保举、群众公举和保升奏贬等制度。(2)农业经济制度《天朝田亩制度》原本就是一个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为核心的纲领性文献,因而以土地问题为中心的农业经济制度在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天朝田亩制度》根据“均田以赈贫穷”的理想,宣布废除土地私有制度,将一切土地收归天王所有,平均分配天下土地给农民耕种。此外,《天朝田亩制度》中还对婚姻制度、诉讼制度等做了规定。(3)意义与不足①积极意义。太平天国所坚持的政治、经济制度中包含有朴素的民主成分和平等要求,如平均土地和保举官员等,并把历史上农民起义所提出的纲领发展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是旧式农民阶级反封建思想的结晶。②消极意义。它所追求的通过平均一切社会财富,消灭私有的手段实行人类平等的想法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同时它所主张的废除一切封建土地制度,势必剥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合法占有的土地,使广大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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