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06年自考中国法制史预测试卷(三)
时间:2011-01-31 07:10:48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即是“上请”,是指一些显贵人物犯罪以后,可以上奏皇帝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唐律规定的“请”的内容主要是:显贵者犯有死罪的,可以上请皇帝,望其免死,一般司法官不可擅断此类案件;犯有流罪以上的,司法官可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罪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可享有此特权.(3)减.“减”是指具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家属犯有流罪以下的罪,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特权制度.其内容主要是:他们在犯有流以下的罪是,可以依法减一等量刑,但犯有死罪得则不享有这一特权.(4)赎.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有用铜来赎罪的一种特权制度.但是,如果犯的是“五流”等罪的,则不可赎.(5)当.当即是“官当”,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得一种特权制度.----------------------------------------2、论述清末《大清刑律》的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 所谓刑法原则,即是贯穿于刑事法律始终,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起全局性、根本性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又体现着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近现代西方刑法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有罪行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原则.《大清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现代意义的刑法典将这三大原则全部加以引进.(1)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中国传统法律允许类推,《大清刑律》中则首次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同时明文规定“刑律不准比附援引之大原则”,废除了类推的存在.(2)罪刑相适应原则.《大清刑律》废除了因民族、良贱、官秩、服秩等差异而形成的八议、官当、良贱、五服治罪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同罪异罚的现象.尽管由于争论的激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清末的刑事法律变革中还未完全实行,但毕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3)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清末刑法变革中,立法者以西方的人道主义和中国传统的儒家仁政理论为出发点,放弃了封建法律的重刑主义原则,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各种酷刑,减轻处罚程度,并以西方近现代刑罚为参照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在立法上体现另外刑罚人道主义原则.除此三大原则之外,《大清刑律》还参照西方近现代刑法对诸如刑事责任年龄、共犯、累犯、数罪俱罚、未遂犯等定罪量刑一般规则作了专门规定. 所谓刑法原则,即是贯穿于刑事法律始终,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起全局性、根本性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又体现着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近现代西方刑法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有罪行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原则.《大清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现代意义的刑法典将这三大原则全部加以引进.(1)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中国传统法律允许类推,《大清刑律》中则首次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同时明文规定“刑律不准比附援引之大原则”,废除了类推的存在.(2)罪刑相适应原则.《大清刑律》废除了因民族、良贱、官秩、服秩等差异而形成的八议、官当、良贱、五服治罪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同罪异罚的现象.尽管由于争论的激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清末的刑事法律变革中还未完全实行,但毕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3)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清末刑法变革中,立法者以西方的人道主义和中国传统的儒家仁政理论为出发点,放弃了封建法律的重刑主义原则,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各种酷刑,减轻处罚程度,并以西方近现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