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标准预测试卷(十)(一)

时间:2011-07-14 0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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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市公证处接受乙公司的申请,为乙公司A项目办理招标投标公证。经审查,认为A项目的全部招标文件真实、合法,即为其出具公证书。问:甲公证处的办证程序正确吗?试分析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证处的办证程序不正确。(2)理由是:公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全部招标文件真实、合法,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机构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投标活动,参与招标阶段及开标阶段的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在评标阶段,公证人员应当查验评标组成人员的资格,核实其身份,公证员应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公证员应在现场监督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7H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编者提示:结合本案例,考生应掌握招标投标公证的相关内容。

(1)甲公证处的办证程序不正确。(2)理由是:公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全部招标文件真实、合法,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机构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投标活动,参与招标阶段及开标阶段的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在评标阶段,公证人员应当查验评标组成人员的资格,核实其身份,公证员应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公证员应在现场监督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7H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编者提示:结合本案例,考生应掌握招标投标公证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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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某同时又加盟M市另一律师事务所,这种做法法律允许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律师》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城限制。”因此,苏某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法律是不允许的。

(1)《律师》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城限制。”因此,苏某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法律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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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王某对外以律师名义执业,且以个人名义接案,这种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2)《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帅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可见,王某以律师名义执业以及以个人名义接案都是违背法律的。

(2)《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帅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可见,王某以律师名义执业以及以个人名义接案都是违背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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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赵某成为甲r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履行何手续?

参考答案: (3)《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因此,赵某成为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即P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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