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标准预测试卷(四)(一)

时间:2011-03-13 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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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定性错误,范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遂依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问:该市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本案中,市检察院无权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只能报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本案中,市检察院无权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只能报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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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参考答案: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的含义和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并决定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的权力。除审判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一权力。引伸意义为:(1)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对犯罪行为从法律上定罪及定某种罪名;(2)对确定为有罪的行为,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刑罚处罚;(3)凡是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因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刑罚处罚或者可以免予处罚外,一律应当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在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其引伸意义为: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应给予他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要的诉讼权利,并保障他们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第三,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包括依程序法和实体法。第四,不能作有罪的推定。这虽然不同于无罪推定,但也属于可以反驳、可以推翻的法律上的推定。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并依法证明有罪成立,才能推翻这一非有罪的推断。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的含义和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并决定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的权力。除审判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一权力。引伸意义为:(1)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对犯罪行为从法律上定罪及定某种罪名;(2)对确定为有罪的行为,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刑罚处罚;(3)凡是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因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刑罚处罚或者可以免予处罚外,一律应当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在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其引伸意义为: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应给予他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要的诉讼权利,并保障他们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第三,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包括依程序法和实体法。第四,不能作有罪的推定。这虽然不同于无罪推定,但也属于可以反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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