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自考法理学标准预测试卷(三)(一)

时间:2011-03-11 17: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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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沦法律的效力范围

参考答案: 法的效力的范围又称为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主体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1)法对主体的效力。第一,属人主义。即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第二,属地主义。即法适用于该国管辖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国法的约束和保护,本国公民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和保护。第三,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都要受该国法的追究。第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目前法对主体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中国领域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并受中国法的保护。(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况: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不受刑事处罚的除外。(2)法对事的效力。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哪些行为和事项具有约束力。法的对事效力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其一是“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二是“一事不二罚”的原则。(3)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或空间范围有效,适用于哪些地区。一国的法可以在其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该主权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范围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4)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也可称为法的效力的时间界限,通常是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的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的效力的范围又称为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主体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1)法对主体的效力。第一,属人主义。即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第二,属地主义。即法适用于该国管辖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国法的约束和保护,本国公民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和保护。第三,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都要受该国法的追究。第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目前法对主体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中国领域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并受中国法的保护。(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况: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不受刑事处罚的除外。(2)法对事的效力。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哪些行为和事项具有约束力。法的对事效力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其一是“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二是“一事不二罚”的原则。(3)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或空间范围有效,适用于哪些地区。一国的法可以在其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具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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