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时间:2012-05-02 23: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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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一)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二)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业务规则

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 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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