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广西兴安县人民政府选聘法律顾问公告

时间:2015-09-19 21: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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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会议有关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兴安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开选聘若干名专家、学者或律师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注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驻桂林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法学教育、法制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选聘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兴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四)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或者法律研究生毕业具有律师资格,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五)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有时间和精力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三、选聘程序

(一)自愿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2.报名地点:兴安县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文斌 赵纤郦

联系电话:0773-6228927

电子邮箱:xaxfzb@163.com

3.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兴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附后)

(2)撰写申报材料(一式2份),包括基本情况介绍、业务优势及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设想;

(3)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或资格证书,以及能够证实本人符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条件的其他资料、证书、研究成果等复印件。

4.报名方式:

应聘人员携带上述材料直接递交兴安县法制办公室,也可以采用邮寄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

(二)考察聘任

1.由县法制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从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2-6名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

2.拟聘任兴安县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通过兴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兴安县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县政府审查确定,颁发聘书。

原标题:兴安县人民政府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公告

点击下载>>>

兴安县人民政府公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报名登记表

兴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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