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务员特警专场考试招录210人公告(一)

时间:2015-07-02 1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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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首都公安工作发展和加强首都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经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2015年北京市公安局拟从应届毕业生中招录急需的专业人才,补充到特警队伍。欢迎有志投身首都特警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积极报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范围

(一)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北京生源专科及以上2015年应届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北京生源本科及以上2015年应届毕业生,同时应取得相应学位并符合进京审批条件。

二、基本条件

(一)政治可靠,无不良记录,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二)通过录用人民警察的心理测试、体能测试、体检(特殊岗位还需要符合特警体能测试和体检标准),并能够按时限要求完成政审且政审合格。(相关体检标准、体能测试标准见附件)

(三)报考人员各项考试、测试合格并被我局录用后,将由市局统一分配,报考人员须服从组织分配。

三、招录职位、人数及具体条件

此次招录共设防暴处突、防爆安检、非通用语言3个职位,计划招录210人。各职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防暴处突职位:150人,其中女性3人,定向补充特警总队。承担特警防暴处突岗位职责。具体要求:

1.北京生源专科及以上2015年应届毕业生;北京地区高校非北京生源本科及以上2015年应届毕业生。

2.具备体育特长,并能达到我局特警队员体能及身体素质标准(见附件)。

3.曾患有骨、关节、滑囊、韧带等方面运动损伤及静脉曲张者要求提前说明。

4.年龄为25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非北京生源本科学历年龄为24周岁以下(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报名表发送邮箱:swat057249@126.com

联系电话:80730030、80730034

(二)防爆安检职位:50人,限男性。承担治安巡逻、交通巡逻、安检等岗位职责。具体要求:

1.北京地区公安院校2015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2.限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专业。

3.年龄为25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报名表发送邮箱:rsc307@sina.com

联系电话:65266099

(三)非通用语言职位:10人,性别不限。相应语种翻译职责。具体要求:

1.限朝鲜(韩)语、阿拉伯语、土耳其语、德语、蒙古语、乌尔都语、波斯语、缅甸语专业报考。

2.北京生源本科及以上2015年应届毕业生;北京地区高校非北京生源本科及以上2015年应届毕业生。

3.年龄为25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非北京生源本科学历年龄为24周岁以下(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报名表发送邮箱:rsc307@sina.com

联系电话:65266099

四、招录程序

(一)发布招录公告。

(二)接受网上报名。

(三)现场资格审核。

(四)组织体能测试、心理测试、体检、面试或专业测试、政审等各项测试。每项测试结束后,结果不再另行通知,如未接到通知参加下一环节测试的,即被淘汰。(各项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组织通过测试人员参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考试内容为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相关内容和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范围请参照《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部政治部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版)。

(六)在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政审合格的人员中,根据各职位拟录用人数,分别按公务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防暴处突职位中女性单独排名),确定拟录用人员。

五、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自行下载《北京市公安局招录人民警察报名表》(见附件),如实详细填写报名表(每名考生仅限报考一个职位),在相应表格内插入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电子版照片(分辨率为宽400×高533),报名表文件名由两部分组成“报考职位+姓名”。填写后于2015年7月10日中午12时前,将电子版发到本人意向报考职位指定的电子邮箱,考生发送邮件时,请将邮件设置自动回复功能。

(二)现场资格审核

1.现场资格审核时间

防暴处突职位: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4日

上午 9:30—11:30;下午13:30—16:00

防爆安检职位、非通用语言职位:2015年7月14日

上午 9:30—11:30;下午13:30—16:00

2.现场资格审核地点

地点:北京市公安局特警总队。(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甲1号)

3.现场资格审核需携带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北京地区院校毕业生须提供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2015届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推荐表项目需填写完整,不能有空项;须加盖学校校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公章和院系公章。

(5)北京生源还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包括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以及所在学校校级教务部门或学生处出具的生源地证明材料原件(需加盖出具部门公章)。

其他招录事宜,我们将不定期的在我局对外网站(网址:http://www.bjgaj.gov.cn)“招录信息专栏”中发布消息,请各位考生注意查询。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2: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附件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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