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民法-单项选择题真题解析

时间:2012-09-18 22:39:17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sp;   (2)宣告失踪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招警考试省级导航 ★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 招警考试信息汇总 ★ 
 ★ 招警考试真题汇总 ★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