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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注会《经济法》基础知识:抵押权的实现

时间:2016-05-23 07: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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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一 、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1.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示】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未达成协议,找法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1)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价款不足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

  二、清偿顺序

  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三 、优先受偿顺序

  1.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万变不离其序

  (1)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3)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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