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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时间:2016-05-11 06: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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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会向来都是留给有准备的人,2016年注会考试备考复习扬帆起航。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91考试网小编根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下面是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1)形成权: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如何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其确认撤销权是否成立。

  2.具体类型

   【提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就谈不上生效。

    距离2016年c pa考试越来越近了,祝大家都能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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