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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会《经济法》考点:撤销权

时间:2016-03-19 19: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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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1日起开始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春节已过,2016年注会考试备考复习扬帆起航。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91考试网小编根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下面是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撤销权。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 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距离2016年cpa考试越来越近了,祝大家都能轻松过关!


Genius formed in quiet, character in the stream of life. 天才形成于平静中,性格来自于生活的激流.
Opinions should be formed with great caution-and changed with greater. 形成意见要慎重,改变意见要更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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