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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时间:2016-03-19 19: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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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进入预习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知识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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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who fears to venture as far as his heart urges and reason permits is a coward. 有道理的事想做而不敢做的人是懦夫。
A thousand-li journey is started by taking the first step.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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