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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时间:2016-03-19 19: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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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进入预习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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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was like a cock who thought the sunhad risen to hear him crow. 有的人就象公鸡一样,以为太阳因为要听它啼叫才升起。
There is no mistake so great as that of being always right. 最大的错误莫过于总是自信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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