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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票据行为的代理

时间:2016-03-19 19: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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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寒冷冬季的到来,不仅预示着2015年将结束,也告诉我们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即将到来。91考试网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票据行为的代理。

  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考生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狭义的无权代理

  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了自己的章,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因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进行票据行为)。

  (2)表见代理

  如果善意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行为的代行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此时,并不构成代理。代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1)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

  (2)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其行为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3)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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