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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非票据结算方式

时间:2016-03-19 19: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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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寒冷冬季的到来,不仅预示着2015年将结束,也告诉我们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即将到来。91考试网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非票据结算方式。

  知识点:非票据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汇款回单和收账通知

  (1)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4.汇兑的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2)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3)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者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4.拒绝付款的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相关链接】在托收承付中,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如果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即视为承付。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2003年单选题)

  (四)国内信用证

  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申请向受益人(卖方)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

  2.信用证的特征

  (1)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者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五)银行卡

  1.单位卡

  (1)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入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

  (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者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2)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者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3)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3.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六)预付卡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不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3.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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