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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抵押担保的范围

时间:2016-03-19 1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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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顺利通过考试,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抵押担保的范围。

  知识点:抵押担保的范围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提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提示: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提示: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3.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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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and May are the key of the year. 一年之计在于春.
Who will not keep a penny never shall have many. 不储小钱,哪来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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