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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合同的解除

时间:2016-03-19 19: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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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瞬间2015年已经接近尾声,这预示着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快要到来。为了帮助考生提升备考效率,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合同的解除。

  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1. 合意解除

  (1)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2)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2.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第5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运输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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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e is a lover's staff. 希望是爱者的手扶之杖.
A man who fears suffering is already suffering from what he fears. 害怕痛苦的人已经在承受他所害怕的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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