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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物权法基本原则

时间:2016-03-19 19: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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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2015年来源:91考试网 www.91exAm.org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还未公布,但是感觉考得不理想的考生也该开始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了。91考试网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物权法基本原则。

  知识点: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三、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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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h will have its course. 人生谁无少年时,甜苦酸辛各自知.
Life is painting a picture,not doing a sum. 生活是绘画,不是做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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