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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时间:2016-03-19 19: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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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还未公布,但是感觉考得不理想的考生也该开始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了。91考试网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来源:91 考试网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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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unce of discretion is worth a pound of wit. 一盎司慎重等于一磅机智。
The mother's breath is aye sweet. 母亲的气息,永远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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