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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无权处分

时间:2016-03-19 19: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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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还未公布,但是感觉考得不理想的考生也该开始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了。91考试网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 91ExAm.org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无权处分。

  知识点: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承租人将租赁物以自己的名义卖给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如何界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该如何界定?

  1.债权行为

  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物权行为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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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who knows useful things,not many things is wise. 聪明人不是懂得多,而是懂得有用的东西.
He who cannot dance puts the blame on the floor. 不会跳舞的人怪地板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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