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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留置权的性质

时间:2016-03-19 19: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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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赶早不赶晚,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审计》: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解释】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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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ream that is not interpreted is like a letter that is not opened. 一个未圆的梦恰似一封未拆的信。
Fortune and misfortune are two baskets in a well. 福与祸是一个井里打水的两个吊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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