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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时间:2016-05-12 06: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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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新考季的备考正式拉开序幕!这一次,你准备好了吗?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 给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会考试的知识点,以下是《税法》科目第二章知识点。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提示】

  (1)“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使这些项目中部分内容的重要地位下降。

  (2)考生要更关注“非增非营”的项目及免税项目。

  【关注】

  (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P44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对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5)执罚拍卖P44:看收入归属确定征免。

  (6)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7)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行为(重要)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与解释】

  十项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运用是税法必考的知识点。考生要理解视同销售行为的几类典型特点:

  第一类特点:所有权转移。或服务已对外实施并被接受。

  第二类特点:脱离增值税链条。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链条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视同销售货物的主要行为归纳:

货物来源

货物去向

自产或委托加工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情形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外购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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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华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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