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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税法》:税法适用原则

时间:2016-03-19 18: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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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一步步接近我们,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顺利通过考试,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税法》:税法适用原则。

  知识点: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 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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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at could very well be man's best friend but would never stoop to admitting it. 猫可以是人们最好的朋友,但它自己却不肯屈尊承认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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