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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税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时间:2016-03-19 18: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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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一步步接近我们,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顺利通过考试,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税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纳税担保概念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 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保证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纳税担保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纳税保证

  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纳税抵押

  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纳税担保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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