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 ★ 

[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税法》:税务检查

时间:2016-03-19 18:47:50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2015年即将结束,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很快就要到来。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税法》:税务检查。

  知识点: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1.查账权:

  因检查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 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其他: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点击查看更多《税法》知识点>>>

  
When at Rome,do as the Romans do. 入乡随风,入境随俗。
What greater crime than loss of time? 浪费时间是最大犯罪.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注会历年真题 ★ 
 ★ 注册会计师考试题库 ★ 
 ★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