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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14(十一)

时间:2011-02-25 15: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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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附期限的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在这5年的期限届满之前,B科研所保留技术的所有权,A空调厂只有使用权。既然如此,A空调厂就无权限制B科研所再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因为双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在这5年内A空调厂享有独占的或排他的使用权。B科研所与C空调公司订立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没有侵犯A空调厂的权益;因为此时A空调厂并未享有技术的所有权,况且B科研所与C空调公司的合同并未超过5年的期限。若超过了5年的期限,那么5年之后合同就侵犯了A空调厂的权益,因为A空调厂已获得了专利的所有权。(2)B科研所与A空调厂的合同采用的是提成支付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技术合同的一个必备条款是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规定了下面几种方式供当事人在约定时选择:①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即在合同中对于技术转让费、使用费、咨询费等规定一个总的数额,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②提成支付,即预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比例,待有了效益后按比例提成。③提成支付加预付入门费,即合同订立时先付一定数额“入门费”,其余的按比例提成。本案中,A空调厂与B科研所之间的合同价款的支付方法即属于提成支付加入门费的方式。(3)可以。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普通专利技术合同转让人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前面已经分析过,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在5年期间类似于一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依《合同法》受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但是,作为出让人能否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要视第一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而定,若为独占性或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出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技术;若为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出让人有权许可第三人实施该技术。本案中未交代B科研所与A空调厂的合同性质,应依法推定为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故出让人B科研所有权许可第三人C空调公司使用实施该技术。(4)可要求A空调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本问中,A空调厂违反合同约定,将合同项下的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侵犯了 B科研所的权益。对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A空调厂违反合同,泄露合同项下的技术秘密,B科研所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 A空调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与本合同的性质不符)。(5)不合法。因为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不得限制技术发展。《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6)该新技术成果应归A空调厂所有。因为技术合同转让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分享办法的,该技术成果归改进方所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在本案中,A空调厂与B科研所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因此,A空调厂在B科研所的该技术基础上获得了后续改进的新技术,该新技术成果应当属于A空调厂。(7)B科研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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