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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24(三)
时间:2011-02-22 18: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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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丁公司的解释不予采纳,应按照乙公司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并且不得加收运费。(4)本例中的定金担保属部分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例中,合同标的额为20万元,定金数额为6万元,已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部分无效。 (1)本例中共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未发生变更。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变更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交货的时间。乙公司在通知甲公司时尚未确定,因此属变更内容不明确,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受损的30%部分应由乙公司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例中,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是6月15日,在此之前甲公司已作好交货准备。但由于乙公司变更运输公司而通知甲公司延迟交货,同时该批材料毁损也发生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因此应该由乙公司承担。(3)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对送货地点的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便双方正确理解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丁公司并未提请乙公司注意。因此丁公司的解释不予采纳,应按照乙公司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并且不得加收运费。(4)本例中的定金担保属部分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例中,合同标的额为20万元,定金数额为6万元,已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部分无效。----------------------------------------4、 金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03年 3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讨论了配股方案。有关情况 如下: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4 000万股(每股1元,下同),资产总额为 52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5000万元,净资产为37000元。公司2000、2001、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8%、9.5%、10.9%。预期2003年的利润可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投资新项目,本次拟以 每股2.8元的价格向股东配售。 2003年4月18日,公司发布配股公告,5月,配股发行工作完成。6月,中国证监会根据举报,在组织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发现: (1)2002年,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该公司负责人张某要求财务总监李某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李某与会计人员钱某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 (2)在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甲企业认为公司股票将会上涨,便大量买进该股票,使其持有的股票达到8%。当该股票价格攀升之时,高价抛出该股票,获利30万元。 (3)为该公司出具2002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罗某在4月25日购买了该股票,并于5月初抛出,获利2万元。 (4)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戴某也于申请配股期间买人该股票后又抛出,获利7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调整公司财务数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_______? (2)甲企业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_______。 (3)注册会计师罗某买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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