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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模拟习题3

时间:2017-03-17 07: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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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

1. 优先股试点

(1)在试点阶段,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2)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

(3)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5)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①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③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④认定控股股东。

2.股票的发行,应当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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