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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精编习题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三)

时间:2012-05-19 2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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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7)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F公司是否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分别说明理由。

  2.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建筑材料,并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供货后,根据买卖合同和发货单,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乙公司于4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4月22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收款委托中也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乙于5月6日向甲开出面额30万元的汇票,期限5个月。甲取得票据后不慎被丙盗窃,丙将票面金额改为80万元并在票据背书添加“甲将票据背书转让丙”的字样,盗盖甲公司公章;之后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戊到期向乙提示付款,乙以甲取得时未支付对价为由拒付。戊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丁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8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丁以追索金额8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丙认为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时间且票据也未注明付款日期,票据要件不全,拒绝承担责任。甲以该票据被丙变造且又未接到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之间货款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时,乙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2)乙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3)丁、丙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4)丙对该票据应承担哪些责任,其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5)若丙对该票据属正常背书取得,甲未接到追索通知,甲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本题中,甲是不能对抗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预付款。

  【该题针对“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该题针对“票据签章的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效力。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该题针对“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消灭 ”知识点进行考核】

  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消灭 ”知识点进行考核】

  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保全。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知识点进行考核】

  7.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根据规定,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补救”知识点进行考核】

  8.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示催告的期间。根据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补救”知识点进行考核】

  9.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补救。根据有关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补救”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承担。根据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甲和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丙和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

  【该题针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

  【该题针对“汇票出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该题针对“汇票出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被背书人栏的填写规定。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题针对“汇票的背书”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该题针对“汇票的承兑”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该题针对“票据的保证”知识点进行考核】

  1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提示付款的期限。根据规定,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该题针对“票据的付款”知识点进行考核】

  17.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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