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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精编习题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二)

时间:2012-05-18 22: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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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企业有关人员应承担的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该题针对破产申请和受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3.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担任管理人的资格。行政拘留不是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因此选项B是不能担任管理人的。

  【该题针对管理人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

  4.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抵销权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因此选项A所叙述的情况是不得抵销的;债权人在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情况下,不得抵销。因此选项B是不得抵销的。

  【该题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该题针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6.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益债务的界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本题中,选项B因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因此不属于共益债务;选项C属于破产费用。

  【该题针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7.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选项A正确。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选项B正确。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债权,无论有无担保,均可以申报。所以选项C正确。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不包括违约金。所以选项D错误。

  【该题针对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8.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决议没有表决权。

  【该题针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知识点进行考核】

  9.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该题针对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决议。甲公司重整计划在表决时,第一组的表决虽然在表决人数上同意的债权人达到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已过半数,但是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只达到1/2,未达到债权总额的2/3,因此第一组的表决未通过;第二组的表决在表决人数上同意的债权人达到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已过半数,而且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也已达到债权总额的2/3,因此第二组表决已通过;第三组表决时同意的债权人因仅达到1/2,即半数,而没有超过半数,因此表决未通过。因重整计划需各表决组均通过,所以甲公司的重整计划不应通过。

  【该题针对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该题针对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整制度。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C选项不正确。

  【该题针对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程序的终止。《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该题针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和解协议的效力。根据相关规定,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该题针对和解程序及其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该题针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知识点进行考核】

  16.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事宜的特殊规定。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新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该题针对破产程序的终结知识点进行考核】

三、综合题

  1.  【正确答案】:(1)甲公司破产申请人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偿申请。

  法院受理时间合法。根据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于7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裁定是否受理。

  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清理债务。股份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管理人的产生合法。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

  (2)甲公司破产前租用乙公司的设备不属于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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