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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37(十一)
时间:2011-04-28 14: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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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在市场上销售A公司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故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丁公司、A厂的行为即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B厂的行为属于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案中,B厂与甲公司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有权使用该商标。 (5)“康辰”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使用期满前6个月,甲乙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为10年,不受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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