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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38(九)

时间:2011-04-27 09: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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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来加以确定。本题中,出票人商场和背书人家电厂是在变造之前签章,故应就变造前的10万元承担责任。配件厂为变造人,应对变造的文义负责,即40万元承担责任。钢厂、供应商背书的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也即承担40万元的责任。同时,依《票据法》规定,变造人配件厂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变造汇票的行为、供应商应对故意使用变造的汇票的行为,承担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1)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应依法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该买卖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名牌厂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商场与家电厂家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3)A商人可以向所有签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商场、背书人家电厂、配件厂、钢厂、供应商追索。如其向供应商追索,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40万元;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4)因为该汇票被变造,所以各票据当事人对A尚人的责任,应根据其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来加以确定。本题中,出票人商场和背书人家电厂是在变造之前签章,故应就变造前的10万元承担责任。配件厂为变造人,应对变造的文义负责,即40万元承担责任。钢厂、供应商背书的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也即承担40万元的责任。同时,依《票据法》规定,变造人配件厂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变造汇票的行为、供应商应对故意使用变造的汇票的行为,承担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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