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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会《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详解(完美word版第一套)

时间:2015-09-08 16: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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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历年真题是考生们备考时不可或缺的资料,通过对真题的专研,不仅能掌握每科的考试范围,还能掌握考试重点和出题思路,参考价值极大,以下是小编为考生们精心整理的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试题及答案解析(完整修订版第一套):

单项选择题试题及答案解析

多项选择题试题及答案解析

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科目试题及答案解析

(完整修订版第一套)

  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选项。)

  1.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有效

  B.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C.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答案】B

  【解析】(1)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在本题中,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直接有效。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1题完全相同。

  2.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但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可变更、可撤销

  C.有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本题中,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是否一致,该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3.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B.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C.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D.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答案】B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2011年3月1日起算,至2012年9月1日,该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4.下列关于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最长期限为50年

  B.最长期限为70年

  C.最长期限为30年

  D.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案】D

  【解析】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

  A.仓单

  B.基金份额

  C.应收账款

  D.股票

  【答案】A

  【解析】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4题完全相同。

  6.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地点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6题完全相同。

  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B.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C.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D.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答案】B

  【解析】(1)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选项C: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3)选项D: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5题完全相同。

  8.甲上市公司、乙普通合伙企业、丙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丁公立大学拟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丁中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

  【解析】乙只能作为普通合伙人,甲、丙和丁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

  9.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甲、乙,自然人丙、丁,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当然退伙事由的是( )。

  A.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B.丙被依法宣告失踪

  C.丁因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

  D.乙被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D

  【解析】(1)选项A:甲只是被申请破产,是否被宣告破产并不确定,不能选;(2)选项BC: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包括失踪、被拘留),当然退伙。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8题完全相同。

  10.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有限合伙人可用作合伙企业出资的是( )。

  A.为合伙企业提供财务管理

  B.债权

  C.社会关系

  D.为合伙企业提供战略咨询

  【答案】B

  【解析】(1)选项AD: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2)选项C:无法评估作价,不得用于出资。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10题完全相同。

  11.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公司承担

  B.甲、乙公司连带承担

  C.甲承担

  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解析】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甲以乙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所租房屋供乙公司使用,应由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12.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因甲无法偿还个人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拟依强制执行程序变卖其股权偿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征得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人民法院应当征得公司及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丙,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12题完全相同。

  13.中国公民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必须设立的组织机构是( )。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会

  D.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C

  【解析】(1)选项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选项BD: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小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

  14.甲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乙上市公司7%的股份,之后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陆续增持乙公司5%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时点分别是( )。

  A.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10%时

  B.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7%时

  C.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2%时

  D.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0%时

  【答案】D

  【解析】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就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此后,该投资者的股份发生增减变化,如果该变化使得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的整数倍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那么本题中的披露时点为7%和10%。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15题完全相同。

  1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 )。

  A.发行人

  B.承销人

  C.实际控制人

  D.保荐人

  【答案】A

  【解析】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16题完全相同。

  16.甲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答案】B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在本题中,董事甲在3月1日、3月8日分别卖出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在9月3日买入,则以3月8日最后一次卖出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3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万股×(25元-15元)=30(万元)。

  17.破产企业甲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滞纳金,下列关于该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该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位劣后于欠缴税款

  B.该滞纳金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

  C.该滞纳金与欠缴税款处于相同受偿顺位

  D.该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答案】A

  【解析】(1)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受偿地位;(2)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18.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答案】A

  【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作记载的,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18题完全相同。

  19.甲公司是乙中央企业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乙企业的重要子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需报国资委审核同意的是( )。

  A.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B.甲公司为其他企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C.甲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D.乙企业将其所持甲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法国商人丙

  【答案】D

  【解析】由于乙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甲公司(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20.下列行为中,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是( )。

  A.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石油、中石化等石油企业联合上调成品油价格

  B.某行业协会召集本行业经营者,共同制定本行业产品的定价公式

  C.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少数几家国有电信企业共同占据我国电信基础运营业务市场的全部份额

  D.某生产企业通过协议,限制分销商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

  【答案】B

  【解析】(1)选项AC: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2)选项B: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应被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①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②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3)选项D:限制分销商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而非最低价格)不属于法律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2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在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C.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D.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因素;(2)选项B: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一般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21题完全相同。

  22.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

  B.评估并购交易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

  C.拟并购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D.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不经商务部直接向并购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答案】C

  【解析】(1)选项A: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联席会议”(而非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2)选项B: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不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3)选项D: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但其不能绕过商务部直接向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23题完全相同。

  23.下列各项中,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所称的“单独关税区的是( )。

  A.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B.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京津冀一体化都市圈

  D.海南经济特区

  【答案】B

  【解析】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已经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22题完全相同。

  24.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

  B.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

  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

  【答案】B

  【解析】(1)选项A: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2)选项B: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3)选项C: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凭贸易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对于个人的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无需提供贸易单证;(4)选项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单选题第24题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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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4小题,每小题1.5分,共21分。每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所有答案,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选项。每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

  1.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有( )。

  A.人的出生

  B.时间的经过

  C.侵权行为

  D.自然灾害

  【答案】ABCD

  【解析】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事件(选项ABD)和行为(选项C)。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多选题第1题完全相同。

  2.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

  A.预购商品房

  B.房屋所有权转让

  C.房屋抵押

  D.租赁商业用房

  【答案】ABC

  【解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多选题第2题完全相同。

  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可以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有( )。

  A.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B.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C.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如果标的物为可替代物,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因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AB是否正确,值得商榷,但官方公布的答案将其视为正确答案);(2)选项C: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3)选项D: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有( )。

  A.合伙人缴纳的实物出资

  B.合伙企业对某公司的债权

  C.合伙企业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

  D.合伙企业借用的某合伙人的电脑

  【答案】ABC

  【解析】合伙企业财产包括:(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债权);(3)依法取得的其它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多选题第4题完全相同。

  5.甲、乙分别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后甲变更为有限合伙人,乙变更为普通合伙人。下列关于甲、乙对其合伙人性质互换前的企业债务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C

  【解析】(1)选项AB: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CD: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 )。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D

  【解析】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多选题第6题完全相同。

  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 )。

  A.甲上市公司向某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

  B.有30名股东的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股票公开转让

  C.有199名股东的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引入3名风险投资人

  D.乙上市公司向所有现有股东配股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D: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包括配股和增发)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均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选项B: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3)选项C:无论是普通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多选题第7题完全相同。

  8.甲会计师事务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乙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的有关报酬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将乙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价值计入计酬基数

  B.对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派参与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政府官员不发放报酬

  C.甲聘用外部专家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D.甲就自己为将乙的抵押财产变现而付出的合理劳动收取适当报酬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2)选项B: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3)选项C: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选项D: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多选题第8题完全相同。

  9.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 )。

  A.承兑人被宣告破产

  B.付款人被责令终止 91ExAM.org业务活动

  C.承兑附条件

  D.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

  【解析】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选项C);(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包括出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项ABD)。

  10.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受让方在受让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满足特定的资格条件,下列关于该特定资格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受让方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B.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C.受让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D.受让方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受让人应为法人,不能是自然人。

  1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措施的有( )。

  A.查阅、复制被调查经营者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财簿等文件和资料

  B.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C.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D.冻结被调查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查询”(而非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12.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7家主要企业的领导人召开“行业峰会”,并就共同提高本行业产品价格及提价幅度形成决议,与会企业领导人均于决议上签字,会后,决议以行业协会名义下发全行业企业,与会7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合计达85%,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行业协会实施了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B.7家企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C.7家企业实施了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D.行业协会实施了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答案】AC

  【解析】(1)选项AD:该行业协会“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属于“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该行业协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谈不上“行政垄断”的问题;(2)选项BC:根据本题所述内容,7家企业实施了“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尽管7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合计达85%,但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多选题第12题完全相同。

  13.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中,专属适用中国法律、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有(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C.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采购合同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考生应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不属于“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说明】本题与2014年B卷多选题第13题完全相同。

  14.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质押合同自办理质权登记时生效

  B.股东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C.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全体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D.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可以将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2)选项C: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3)选项D: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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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例分析题

  (本题型共4小题55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案例1】(本小题10分。)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本题中,A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3)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5)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本题中,A公司基于承揽合同占有F公司的财产,且F公司已付加工费,管理人无权拒绝返还加工物。

  【案例2】(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印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根据规定,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在本题中,E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E公司提出抗辩;而F大学无对价取得票据(该支票用于设立奖学金,属于赠与),D公司有权以对抗E公司的事由,对抗F大学。

  【或者】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D公司可以据此对E公司进行抗辩,而F大学系无偿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E公司。

  (2)①C基金会无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根据规定,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②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在本题中,B.C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B公司不得撤销,C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3)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人(A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伪造人(甲)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应当区分:(1)站在票据基础关系(买卖合同)的角度上,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A公司应当向B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站在票据关系的角度上,甲并未“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并以自己(甲)的名义签章,该支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甲伪造的)“A公司”的签章,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行为,而非票据代理行为。既然甲的行为不属于票据代理行为,也就谈不上表见代理的问题。如果构成票据的表见代理,甲的行为首先应该能被界定为票据代理行为,如果属于无权代理,再看善意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等问题。

  【案例3】(本小题17分。)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关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尽管承租人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戊基于善意取得制度(戊善意、对价取得、已经交付)已经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乙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戊返还该机床。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4)丁与丙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丁关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机床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乙。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案例4】(本小题18分。)

  【解释】本题根据2015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3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6亿元。2014年3月5日,公司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发行优先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a.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b.股息率暂定为6%,以后每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股息率;c.若每年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按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d.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予累积;e.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具体内容如下: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元,以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3)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5%。

  董事会对三种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且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以决定采取优先股发行方案,但对优先股发行方案中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经持有嘉业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嘉业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在优先股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在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在定向增发方案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和认购股份后限定转让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在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A公司于9月10日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①筹资金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在本题中,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6亿元,筹资4亿元超过了净资产的50%;②股息率的约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③约定差额部分不予累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④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本题中,发行对象为9名,未超过10名的人数限制。

  (3)①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②限制转让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在本题中,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亿元,拟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超过了净资产的40%。

  (5)A公司于9月10日发布公告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在本题中,A公司持有的3%的优先股不计入上述持股比例,无需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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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in action, gentle in method. 行动要坚强,方式要温和。
Every cloud has a silver lining. 乌云后面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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