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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十七)
时间:2011-02-11 1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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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为张某是对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1分).其次,不能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0.5分).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0.5分).B公司可以成为专利权人(0.5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1分),只要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即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进而成为专利权人(0.5分).(本要点共4.5分)(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0.5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分).而张某退职时间与张某和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已经超过1年(0.5分).(本要点共2分)(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0.5分).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确认新颖性的公开时间是申请日时间标准,而不是发明创造完成的发明日标准(1分).尽管“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完成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但是,其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却晚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申请日,因此,A研究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0.5分).(本要点共2分)(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成立(0.5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0.5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0.5分).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应当经过其他方的同意(1分),并且其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1分).[或:张某与B公司未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其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张某与B公司共有(1分).B公司作为共有一方,在转让“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时,应当经过张某同意(1分),且张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1分).B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条件下,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是无效的.](本要点共3.5分) (1)首先,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妥当的(0.5分).因为张某主持“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研究开发,可以认为张某是对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1分).其次,不能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0.5分).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0.5分).B公司可以成为专利权人(0.5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1分),只要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即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进而成为专利权人(0.5分).(本要点共4.5分)(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0.5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分).而张某退职时间与张某和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已经超过1年(0.5分).(本要点共2分)(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0.5分).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确认新颖性的公开时间是申请日时间标准,而不是发明创造完成的发明日标准(1分).尽管“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完成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但是,其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却晚于“骨质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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