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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前必读 撤销权

时间:2015-09-19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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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贷款人行使不安杭辩权时,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对此负有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
A. 借款人 
B .原担保人 
C. 贷款人 
D. 人民法院
答案:c
解释:行使权利的一方有通知的义务。不安抗辩权维护的是贷款人的权利,它也是由贷款人发起的,故借款人不可能有这样的动力进行举证。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贷款人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承担。
A. 债权人 
B. 债务人 
C. 担保人 
D .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解释: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2. 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C. 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D.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答案:A
解释: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了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其有几大要件:( l )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当事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只有一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行的。

73. 在破产过程中,行使“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职权”的是()。
A.债权人会议 
B.破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C.破产公司董事会 
D.人民法院
答案:A
解释:《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查看:2015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报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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